第一條 為了維護橋梁水域通航秩序,,保護橋梁和過往船舶(包括浮動設施,下同)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省橋梁水域范圍內船舶航行、停泊,、作業(yè),,以及與水上交通安全有關的橋梁建設、施工,、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規(guī)定。
橋梁水域,,是指橋梁橋軸線兩側各一定范圍內的通航水域,。橋梁跨越內河的,其范圍為橋軸線上游400米至下游200米,;橋梁跨越海域或者對水域范圍有特殊需求的,,其范圍由當?shù)亟煌ㄟ\輸主管部門會同海事管理機構論證確定并予公告。
第三條 海事管理機構負責橋梁水域通航安全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負責維護通航環(huán)境和通航秩序,,發(fā)布航行通(警)告,組織協(xié)調水上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等工作,。
交通運輸,、鐵路、水利,、住房與城鄉(xiāng)建設,、自然資源、漁業(yè),、安全生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負責橋梁水域有關安全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在通航水域修建的橋梁,,應當依據(jù)橋梁通航論證和設計要求,,設置符合規(guī)定的水上交通安全設施。
第五條 橋梁建設單位依法承擔安全生產(chǎn)責任,,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施工期間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橋梁建設單位應當確保水上交通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chǎn)和使用,。
第六條 橋梁建設單位應當在橋梁投入使用后一個月內,向當?shù)睾J鹿芾頇C構報送下列有關橋梁通航安全的資料:
?。ㄒ唬蛄旱乩砦恢?、總長度、橋孔分布,;
?。ǘ蛄悍雷材芰胺雷苍O施的情況,;
(三)橋梁助航標志,、設施以及安全標志,;
(四)經(jīng)論證的通航限制要求,,包括橋梁通航凈空高度和凈空寬度,、橋孔通航狀況(單向通航、雙向通航或者禁止通航),、橋梁水域限制航速,;
(五)橋梁水域水深掃測圖,、流速,、流向與橋梁法線夾角等資料;
?。┢渌枰獔蟾娴男畔?。
第七條 橋梁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完善橋梁安全管理機制,維護橋梁助航標志和水上交通安全設施,,排查整改橋梁安全隱患,,并確保與通航安全相關的資金投入。
第八條 橋梁管理單位發(fā)現(xiàn)橋梁存在安全隱患影響通航安全時,,應當及時向過往船舶發(fā)出預警信息,,采取應急措施,并向海事管理機構和航道主管部門報告,。
第九條 在橋梁水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從事捕撈,、水產(chǎn)養(yǎng)殖,、水生作物種植;
?。ǘ┬略O渡口,;
(三)其他有礙橋梁或通航安全的行為,。
第十條 船舶航行應當遵守以下規(guī)定:
?。ㄒ唬┐斑M入橋梁水域前,應當備車,,并對船舶主要航行設備,、號燈、號型等進行檢查,,確保處于良好狀態(tài),;
?。ǘ┐巴ㄟ^通航橋孔,應當保留足夠的高度,,并與橋墩邊緣保持足夠的安全間距,;
(三)加強了望,,謹慎駕駛,,使用安全航速;
?。ㄋ模┌l(fā)現(xiàn)橋梁水域助航標志等有異常情況,,不能確保安全通過時,不得強行通過,,并應當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同時向當?shù)睾J鹿芾頇C構、航道主管部門報告,;
?。ㄎ澹┓伞⒎ㄒ?guī)和規(guī)章的其他規(guī)定,。
第十一條 船舶在橋梁水域航行時,,禁止下列行為:
(一)追越,;
?。ǘ┎⑴藕叫校?/span>
?。ㄈ┑纛^,、橫駛;
?。ㄋ模┐┰浇綐蚩?;
(五)航行試驗(主機負荷試驗除外),;
?。┢渌绊憳蛄核蛲ê桨踩男袨椤?/span>
第十二條 除緊急情況外,,任何船舶不得在橋梁水域內錨泊,。
船舶因緊急情況在橋梁水域錨泊時,應當立即向當?shù)睾J鹿芾頇C構報告,,并按照規(guī)定顯示信號,,用甚高頻等方式通報船舶動態(tài),并采取有效措施盡快駛離橋梁水域,。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船舶不得通過橋梁水域:
?。ㄒ唬┠芤姸鹊陀谝?guī)定要求時;
?。ǘ╋L力達到限制通航的風力等級時,;
(三)流速達到限制通航的速度時,;
?。ㄋ模蛄核虬l(fā)生事故或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時。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依法發(fā)布通航預警信息,。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guī)定第九條規(guī)定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在內河橋梁水域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在內河橋梁水域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在海域橋梁水域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罰,。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guī)定,海事管理機構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規(guī)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