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988年8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1號發(fā)布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ㄒ唬┵忎N,、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ǘ┊a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yè)賬簿,;
?。ㄋ模嗬⒃S可證照,;
?。ㄎ澹┙涁斦看_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第三條 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zhí)行,。
應納稅額不足1角的,免納印花稅,。
應納稅額在1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shù)不滿5分的不計,滿5分的按1角計算繳納,。
第四條 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ㄒ唬┮牙U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ǘ┴敭a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ㄈ┙涁斦颗鷾拭舛惖钠渌麘{證。
第五條 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guī)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并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
為簡化貼花手續(xù),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shù)頻繁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采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匯總繳納的辦法。
第六條 印花稅票應當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并由納稅人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注銷或者畫銷,。
已貼用的印花稅票不得重用。
第七條 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第八條 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并各執(zhí)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zhí)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第九條 已貼花的憑證,,修改后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稅票。
第十條 印花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第十一條 印花稅票由國家稅務局監(jiān)制,。票面金額以人民幣為單位。
第十二條 發(fā)放或者辦理應納稅憑證的單位,,負有監(jiān)督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
第十三條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根據情節(jié)輕重,,予以處罰:
?。ㄒ唬┰趹{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補貼印花稅票外,,可處以應補貼印花稅票金額20倍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未注銷或者畫銷印花稅票金額10倍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重用印花稅票金額30倍以下的罰款,。
偽造印花稅票的,由稅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印花稅的征收管理,,除本條例規(guī)定者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五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