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
第 9 號
《劃撥用地目錄》,,已經2001年10月18日國土資源部第9次部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劃 撥 用 地 目 錄
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制定,制定本目錄,。
二,、符合本目錄的建設用地項目,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方可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
三,、對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項目,,可以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對以營利為目的,,非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項目,,應當以有償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
四、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因企業(yè)改制,、土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改變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錄的,應當實行有償使用,。
五,、本目錄施行后,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的有關政策另有規(guī)定的,,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六,、本目錄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土地管理局頒布的《劃撥用地項目目錄》同時廢止。
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一)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用地
1.辦公用地,。
2.安全,、保密、通訊等特殊專用設施,。
(二)軍事用地
1.指揮機關,、地面和地下的指揮工程、作戰(zhàn)工程。
2.營區(qū),、訓練場,、試驗場。
3.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機場、港口,、碼頭,。
4.軍用洞庫、倉庫,、輸電,、輸油、輸氣管線,。
5.軍用通信,、通訊線路、偵察,、觀測臺站和測量,、導航標志。
6.國防軍品科研,、試驗設施,。
7.其他軍事設施。
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yè)用地
(三)城市基礎設施用地
1.供水設施:包括水源地,、取水工程,、凈水廠、輸配水工程,、水質檢測中心,、調度中心、控制中心,。
2.燃氣供應設施:包括人工煤氣生產設施,、液化石油氣氣化站、液化石油氣儲配站,、天然氣輸配氣設施,。
3.供熱設施:包括熱電廠、熱力網設施,。
4.公共交通設施:包括城市輕軌,、地下鐵路線路、公共交通車輛停車場,、首末站(總站),、調度中心,、整流站、車輛保養(yǎng)場,。
5.環(huán)境衛(wèi)生設施:包括雨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廠、垃圾(糞便)處理設施,、其它環(huán)衛(wèi)設施,。
6.道路廣場:包括市政道路、市政廣場,。
7.綠地:包括公共綠地(住宅小區(qū),、工程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地除外)、防護綠地,。
(四)非營利性郵政設施用地
1.郵件處理中心,、郵政支局(所)。
2.郵政運輸,、物流配送中心,。
3.郵件轉運站。
4.國際郵件互換局,、交換站,。
5.集裝容器(郵袋、報皮)維護調配處理場,。
(五)非營利性教育設施用地
1.學校教學,、辦公,、實驗,、科研及校內文化體育設施。
2.高等,、中等,、職業(yè)學校的學生宿舍、食堂,、教學實習及訓練基地,。
3.托兒所、幼兒園的教學,、辦公,、園內活動場地。
4.特殊教育學校(盲校,、聾啞學校,、弱智學校)康復、技能訓練設施,。
(六)公益性科研機構用地
1.科學研究,、調查,、觀測、實驗,、試驗(站,、場、基地)設施,。
2.科研機構辦公設施,。
(七)非營利性體育設施用地
1.各類體育運動項目專業(yè)比賽和專業(yè)訓練場(館)、配套設施(高爾夫球場除外),。
2.體育信息,、科研、興奮劑檢測設施,。
3.全民健身運動設施(住宅小區(qū),、企業(yè)單位內配套的除外)。
(八)非營利性公共文化設施用地
1.圖書館,。
2.博物館,。
3.文化館。
4.青少年宮,、青少年科技館,、青少年(兒童)活動中心。
(九)非營利性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用地
1.醫(yī)院,、門診部(所),、急救中心(站)、城鄉(xiāng)衛(wèi)生院,。
2.各級政府所屬的衛(wèi)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萍膊》乐嗡?站),。
3.各級政府所屬的婦幼保健所(院、站),、母嬰保健機構,、兒童保健機構、血站(血液中心,、中心血站),。
(十)非營利性社會福利設施用地
1.福利性住宅。
2.綜合性社會福利設施,。
3.老年人社會福利設施,。
4.兒童社會福利設施。
5.殘疾人社會福利設施,。
6.收容遣送設施,。
7.殯葬設施,。
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十一)石油天然氣設施用地
1.油(氣,、水)井場及作業(yè)配套設施。
2.油(氣,、汽,、水)計量站、轉接站,、增壓站,、熱采站、處理廠(站),、聯(lián)合站,、注水(氣、汽,、化學助劑)站,、配氣(水)站、原油(氣)庫,、海上油氣陸上終端,。
3.防腐、防砂,、鉆井泥漿,、三次采油制劑廠(站)、材料配制站(廠,、車間),、預制廠(車間)。
4.油(氣)田機械,、設備,、儀器、管材加工和維修設施,。
5.油、氣(汽),、水集輸和長輸管道,、專用交通運輸設施。
6.油(氣)田物資倉庫(站),、露天貨場,、廢舊料場、成品油(氣)庫(站),、液化氣站,。
7.供排水設施,、供配電設施、通訊設施,。
8.環(huán)境保護檢測,、污染治理、廢舊料(物)綜合處理設施,。
9.消防,、安全、保衛(wèi)設施,。
(十二)煤炭設施用地
1.礦井,、露天礦、煤炭加工設施,,共伴生礦物開采與加工場地,。
2.礦井通風、抽放瓦斯,、煤層氣開采,、防火灌漿、井下熱害防治設施,。
3.采掘場與疏干設施(含控制站),。
4.自備發(fā)電廠、熱電站,、輸變電設施,。
5.礦區(qū)內煤炭機電設備、儀器儀表,、配件,、器材供應與維修設施。
6.礦區(qū)生產供水,、供電,、燃氣、供氣,、通訊設施,。
7.礦山救護、消防防護設施,。
8.中心試驗站,。
9.專用交通、運輸設施,。
(十三)電力設施用地
1.發(fā)(變)電主廠房設施及配套庫房設施,。
2.發(fā)(變)電廠(站)的專用交通設施。
3.配套環(huán)保,、安全防護設施,。
4.火力發(fā)電工程配電裝置,、網控樓、通信樓,、微波塔,。
5.火力發(fā)電工程循環(huán)水管(溝)、冷卻塔(池),、閥門井水工設施,。
6.火力發(fā)電工程燃料供應、供熱設施,,化學樓,、輸煤綜合樓,啟動鍋爐房,、空壓機房,。
7.火力發(fā)電工程乙炔站、制氫(氧)站,,化學水處理設施,。
8.核能發(fā)電工程應急給水儲存室、循環(huán)水泵房,、安全用水泵房,、循環(huán)水進排水口及管溝、加氯間,、配電裝置,。
9.核能發(fā)電工程燃油儲運及油處理設施。
10.核能發(fā)電工程制氫站及相應設施,。
11.核能發(fā)電工程淡水水源設施,,凈水設施,污水,、廢水處理裝置,。
12.新能源發(fā)電工程電機,廂變,、輸電(含專用送出工程),、變電站設施,資源觀測設施,。
13.輸配電線路塔(桿),巡線站,、線路工區(qū),線路維護、檢修道路,。
14.變(配)電裝置,直流輸電換流站及接地極,。
15.輸變電,、配電工程給排水,、水處理等水工設施。
16.輸變電工區(qū),、高壓工區(qū),。
(十四)水利設施用地
1.水利工程用地:包括擋水、泄水建筑物,、引水系統(tǒng),、尾水系統(tǒng)、分洪道及其附屬建筑物,,附屬道路,、交通設施,供電,、供水,、供風、供熱及制冷設施,。
2.水庫淹沒區(qū),。
3.堤防工程。
4.河道治理工程,。
5.水閘,、泵站、涵洞,、橋梁,、道路工程及其管護設施。
6.蓄滯洪區(qū),、防護林帶,、灘區(qū)安全建設工程。
7.取水系統(tǒng):包括水閘,、堰,、進水口、泵站,、機電井及其管護設施,。
8.輸(排)水設施(含明渠、暗渠,、隧道,、管道、橋,、渡槽,、倒虹、調蓄水庫、水池渠系建筑物),、加壓(抽,、排)泵站、水廠,。
9.防汛抗旱通信設施,,水文、氣象測報設施,。
10.水土保持管理站,、科研技術推廣所(站)、試驗地設施,。
(十五)鐵路交通設施用地
1.鐵路線路,、車站及站場設施。
2.鐵路運輸生產及維修,、養(yǎng)護設施,。
3.鐵路防洪、防凍,、防雪,、防風沙設施(含苗圃及植被保護帶)、生產防疫,、環(huán)保,、水保設施。
4.鐵路給排水,、供電,、供暖、制冷,、節(jié)能,、專用通信、信號,、信息系統(tǒng)設施,。
5.鐵路輪渡、碼頭及相應的防風,、防浪堤,、護岸、棧橋,、渡船整備設施,。
6.鐵路專用物資倉儲庫(場)。
7.鐵路安全守備,、消防,、戰(zhàn)備設施,。
(十六)公路交通設施用地
1.公路線路、橋梁,、交叉工程,、隧道和渡口,。
2.公路通信,、監(jiān)控、安全設施,。
3.高速公路服務區(qū)(區(qū)內經營性用地除外),。
4.公路養(yǎng)護道班(工區(qū))。
5.公路線路用地界外設置的公路防護,、排水,、防洪、防雪,、防波,、防風沙設施及公路環(huán)境保護、監(jiān)測設施,。
(十七)水路交通設施用地
1.碼頭,、棧橋、防波堤,、防沙導流堤,、引堤、護岸,、圍堰水工工程,。
2.人工開挖的航道、港池,、錨地及停泊區(qū)工程,。
3.港口生產作業(yè)區(qū)。
4.港口機械設備停放場地及維修設施,。
5.港口專用鐵路,、公路、管道設施,。
6.港口給排水,、供電、供暖,、節(jié)能,、防洪設施。
7.水上安全監(jiān)督(包括沿海和內河),、救助打撈,、港航消防設施,。
8.通訊導航設施、環(huán)境保護設施,。
9.內河航運管理設施,、內河航運樞紐工程、通航建筑物及管理維修區(qū),。
(十八)民用機場設施用地
1.機場飛行區(qū),。
2.公共航空運輸客、貨業(yè)務設施:包括航站樓,、機場場區(qū)內的貨運庫(站),、特殊貨物(危險品)業(yè)務倉庫。
3.空中交通管理系統(tǒng),。
4.航材供應,、航空器維修、適航檢查及校驗設施,。
5.機場地面專用設備,、特種車輛保障設施。
6.油料運輸,、中轉,、儲油及加油設施。
7.消防,、應急救援,、安全檢查、機場公用設施,。
8.環(huán)境保護設施:包括污水處理,、航空垃圾處理、環(huán)保監(jiān)測,、防噪聲設施,。
9.訓練機場、通用航空機場,、公共航運機場中的通用航空業(yè)務配套設施,。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用地
(十九)特殊用地
1.監(jiān)獄,。
2.勞教所,。
3.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