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
領導小組關于加強國有住房出售
收入管理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于加強國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意見》已經國務院批準,,現轉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1996年8月8日
關于加強國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意見
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
(1996年7月3日)
為適應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強國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管理,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為了調動國有企業(yè)和行政事業(yè)單位的積極性,,對其出售國有住房取得的收入,不再按比例上交財政,,也不上交其他部門,,全部留歸售房單位使用。國有住房出售收入國有資產,,各單位都要嚴格管理,。
二、留歸單位使用的國有住房出售收入,,必須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納入單位住房基金,用于本單位職工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地方所屬的直管住房出售收入可由當地人民政府統(tǒng)籌安排用于住房建設,、住房維修等支出。
三,、出售國有住房取得的收入必須全額存入住房單位在銀行開設的“售房收入專戶”,,其利息收入也要納入專戶,不得挪作他用,。具體的管理辦法由當地人民政府制訂,。
四、各級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或房委會要加強對國有住房出售的管理,。售房單位使用售房收入,,要根據本單位售房建設,、售房維修和售房制度改革的實際需要,編制國有售房出售收入使用計劃,,報售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或房委會審批,。經辦銀行根據批準的使用計劃,以及當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住房建設計劃辦理撥付手續(xù),。未經批準,,售房單位不得動用。
五,、國有售房出售收入必須按規(guī)定的用途??顚S茫魏螁挝换騻€人都不得截留或挪用,。凡截留或挪用國有住房出售收入的單位或個人,,必須限期歸還,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懲處。
六,、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國有住房出售收入使用的監(jiān)督檢查,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建議批轉各地區(qū)、各部門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