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民政廳印發(fā)《廣東省特困人員認定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拓展認定范圍,,提高認定標準,優(yōu)化認定程序,,加強與相關政策的銜接,。辦法自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辦法細化了特困人員認定的3個條件,,明確特困人員需具有廣東省戶籍,同時為具備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和無法定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等3個條件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其中,“無勞動能力”包括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重度殘疾人或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3種情形,;“無履行義務能力”包括全日制在校學生,、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等7種情形,。特困人員家庭成員名下金融資產的人均金額(市值)上限由“當地24個月低保標準”調整為“當地24個月特困人員基本生活供養(yǎng)標準(不低于低保標準1.6倍)”。
同時,,辦法加強了政策銜接,。明確同時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yǎng)條件和孤兒、事實無人撫養(yǎng)兒童認定條件的未成年人,,選擇申請納入孤兒,、事實無人撫養(yǎng)兒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圍的,不再認定為特困人員,。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yǎng)范圍的殘疾人,,不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