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政府:
《關于審批河源市和平縣2018年度第一批次城鎮(zhèn)建設用地的請示》(河國土資(建)字〔2018〕44號)及相關材料已通過審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條以及《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九條的有關規(guī)定,,批復如下:
一,、同意上報的農用地轉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同意你市將和平縣陽明鎮(zhèn)珊瑚村三條圳,、大坪經濟合作社,,城西村學前,、橋一,、高橋經濟合作社屬下的集體農用地2.1048公頃(均為林地)轉為建設用地,同時使用上述有關村集體未利用地1.4246公頃,,以上合計3.5294公頃集體土地一并辦理征收為國有土地手續(xù),。另同意你市將和平縣陽明鎮(zhèn)人民政府屬下的國有農用地2.1952公頃(園地2.1746公頃、林地0.0206公頃)轉為建設用地,,同時使用國有未利用地15.5754公頃,。上述土地(合計21.3公頃)經完善相關手續(xù)后依照規(guī)劃安排作為和平縣城鎮(zhèn)建設用地。
二,、該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中安排為城鄉(xiāng)建設用地,,供地時土地用途應與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中的規(guī)劃安排相符;同時,,供地方式,、供地規(guī)模、供地標準等應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切實做到節(jié)約集約用地,。
三、請你市人民政府督促和平縣人民政府及時依法組織實施征地,,切實保障被征地群眾生活出路,。和平縣人民政府應依法發(fā)布征地公告,,限期辦理征地補償?shù)怯洠缓推娇h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單位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擬訂具體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并聽取群眾意見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征地補償安置不落實的,不得強行使用被征土地,。
四,、請你市人民政府督促河源市社會保障和林業(yè)主管部門完善相關征地社保審核及使用林地審核手續(xù)。未完成征地社保審核和落實征地社保的,,地方政府不得強行收地,;未取得《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的,不得進行土地平整等前期基礎設施建設工作,,不得辦理土地供應手續(xù),。
五、使用土地涉及有關稅費的收繳或調整,,請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
六、征地批后實施情況連同經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具體項目供地情況須按規(guī)定報備,。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8日